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