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