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法律、行政法规、《江西省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所属的公路事务性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并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事务性机构按照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与公路路政管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Chapter 2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发现公路路障的,按照职责及时排除。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改变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
(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
(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Chapter 3公路路产管理
公路事务性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公路标志等附属设施。
(一)挖砂、采石、取土;
(二)堵塞、填埋公路排水设施;
(三)损坏公路标志、标桩等设施;
(四)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五)摆摊设点、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六)搭棚建屋,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洗车点;
(七)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
(二)倾倒废弃物;
(三)爆破作业;
(四)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时间、路段的规定。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更新砍伐树木的;
(五)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
(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载明砍伐树木的理由、位置、种类、数量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的补种方案;
(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作业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
(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结构及安全性能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普通国道、省道的,应当征求公路事务性机构意见;涉及收费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予以许可的,办理许可手续;不予以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hapter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
在有限定要求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以及公路渡口,公路事务性机构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批准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的申请书;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四)车辆行驶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行使;
(四)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行使。
前款规定的批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予以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批准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物品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
禁止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者超期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未按照要求卸载的,不得继续上路行驶。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运输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Chapter 5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务性机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本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因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开发区以及集贸市场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改变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
(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
(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Chapter 7附则
(一)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行为。
(二)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三)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内的土地。
(四)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五)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公路桥梁上、公路隧道内行驶或者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对其轴载质量、高度、宽度或者长度的限制。
(六)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隧道)。
(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