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符合条件志愿参加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等。
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捐赠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
律师每年应当承办至少两件法律援助案件,但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或者安排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资源,合理调配法律援助人员跨行政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Chapter 2法律援助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务方面或者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主张相关权益;
(十)农民请求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产生的损害赔偿;
(十一)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被起诉离婚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经济困难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Chapter 3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人也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可以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对超出本机构办理能力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受理本应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网上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受理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一)距诉讼、仲裁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个人诚信承诺,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重度残疾的;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说明或者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说明或者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经现场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能现场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在三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Chapter 4法律援助实施
(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与代理;
(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将通知代理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通知代理公函和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收受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受援人隐瞒案件基本情况或者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
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经审查确认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新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受援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或者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导致法律援助难以开展的;
(九)受援人失去联系或者死亡,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申请和处理程序执行。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人员及时进行补正。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