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说明或者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说明或者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经现场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能现场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