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捐赠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