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一)监督、指导和统筹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综合管廊技术规程;
(四)监督、协调各类管线入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协调有关行业管线入廊。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
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环境保护、防洪排涝、人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防空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军事用地、树木保护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需要更新、迁移的应当按照规划入廊。
对应当入廊而未按照规定入廊的,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审批。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
Chapter 3运营管理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建设和运营成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一)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二)养护和维修地下综合管廊,定期检测、评估;
(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配合和协助入廊管线单位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一)建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管线进行巡查、维护;
(三)在地下综合管廊内从事明火等存在安全隐患作业的,应当制定符合消防安全的施工方案,并征得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
(四)制定应急预案,配合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安全保护范围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损毁或者擅自开启、占用地下综合管廊设施;
(二)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
(三)倾倒垃圾、污水,排放有害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放射性物质;
(五)覆盖、涂改、移动、损毁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
(六)其他危害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一)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覆土前竣工测量资料;
(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地下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覆土前竣工测量资料应当同时移交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综合管廊运维管理系统,实现综合管廊实时动态监测,确保廊体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内从事明火等存在安全隐患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并经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覆盖、涂改、移动、损毁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