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