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管线进行巡查、维护;

(三)在地下综合管廊内从事明火等存在安全隐患作业的,应当制定符合消防安全的施工方案,并征得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

(四)制定应急预案,配合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