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3年8月31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遗产的申请和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认定为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遗产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申报、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服务、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等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Chapter 2调查与认定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各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联合提出申请。
(一)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二)文字、图片、图纸、音像等资料;
(三)其他可以证明遗产价值的材料。
工业遗产调查应当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工业遗产的遗址状况、核心物项、工艺流程等情况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调查资料。
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工业遗产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一)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本市工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二)反映本市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三)具有重要价值的企业和职工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图纸、音像等实物资料);
(四)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具有明显可再利用价值的;
(六)其他与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遗存。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工业遗产名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括工业遗产名称、地址、核心物项、级别、建成年代、保护责任人、保护范围等。
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的,按原认定程序进行。
Chapter 3保护与利用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保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业遗产发生权属变更、转让、消灭等情形的,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先行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工业遗产保护方案,明确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修缮维护等具体要求。
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或者核心物项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在三十日内向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可以向政府捐赠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接收。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工业遗产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攀爬等;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
(三)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工业遗产核心物项;
(四)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