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能够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批准公布的工业遗存。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