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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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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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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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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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意愿。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须经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该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自治区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加强代表培训等具体措施,不断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一)对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视情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具体工作;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对自治区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对自治区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机关应当予以研究。
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者自行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B类: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C类: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办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同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确定办理方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书面办理结果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按修改后的内容予以办理和答复。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二)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前,应当再次与代表联系沟通,听取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三)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正式行文,经承办单位集体研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纸质答复件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存档。
(四)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回执,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承诺事项台帐及其落实情况。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督办。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督办的相关工作。
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会同协办单位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意见。
主办单位组织办理调研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负责具体督办工作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参加。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落实。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认为办理不当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于收到退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作出答复。
代表反馈办理意见的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承办单位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专题报告,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开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