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承办单位在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主动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系,了解掌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背景、目的和要求,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应当当面向代表答复。对重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单位座谈讨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按修改后的内容予以办理和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