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应当及时通过自治区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对承办单位联系沟通、办理态度、办理结果以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价反馈。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认为办理不当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于收到退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作出答复。

代表反馈办理意见的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