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6,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3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南明河流域,是指南明河干流、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花溪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开阳县,以及清镇市、观山湖区、白云区的相关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南明河干流,是指松柏山水库至南明河与独木河的交汇处。
本规定所称南明河支流,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田河、陈亮河、麻堤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头堡河等一级支流和金钟河、鱼洞河等二级支流。
(一)统一领导全市南明河流域保护工作;
(二)将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建立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四)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流域保护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开展南明河流域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南明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配套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干流、支流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对南明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组织规划蓝线及生态保护红线等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南明河流域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流域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地施工废水排放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域禁捕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厕所改造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流域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综合行政执法、园林绿化、林业、财政、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共管共治共享的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应当与规划蓝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范围相衔接。
污水管网污水浓度发生异常变化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治理。
接到报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调度,有关主管部门、水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服从调度,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险情。
已建小水电站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监测结果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和实施生态补偿的依据。
畜禽养殖场(区、户)和屠宰场(点)应当对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南明河干流、支流沿岸涉及的农村生活垃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和清理整治。
南明河干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废旧物回收处理场,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堆放的废旧物产生污水渗漏、溢流污染水体。
公共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自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流改造。
在南明河流域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禁止投放、种植和养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物种。
(一)擅自调整河道水系;
(二)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三)擅自截弯取直;
(四)填堵、缩减、覆盖和硬化河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在河道内种植蔬菜、花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明河流域保护义务监督员制度。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南明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环境、损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南明河保护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南明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
(一)未设置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
(二)未保障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三)未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