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自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流改造。
在南明河流域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