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 202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3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2年12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工作。
Chapter 2设立、变更和注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Chapter 3成员和股份(份额)
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照原政策规定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重新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法应当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确认的,可以按照程序放弃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的,其持有的成员股份(份额)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按照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选择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应当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给本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份(份额)证书,作为其持有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权等权益的有效凭证。
选择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权利。
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分红主要用于处置原集体遗留问题、化解村级债务、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发展集体经济。
未设置集体股的和选择经济合作社组织形式的,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
持有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导致受让方持有股份(份额)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单户持有股份(份额)最高比例限额的转让无效。
成员股份(份额)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赎回的股份(份额)用于减少总股份(份额)。
成员股份(份额)可以依法继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持有权的,是否具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由组织章程规定。仅取得收益权的,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法定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成员股份(份额)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转增集体股或者公积金和公益金。
Chapter 4组织机构和职责
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理事会成员人数为三至七人的单数,设理事长一名,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是监事会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成员、职业经理人、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监事长。
由职业经理人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业经理或者非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理事会副理事长、理事的,其任职期间的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应当与其任期内利润总额、资本保值增值率、净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挂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和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方案应当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严禁举债发放管理人员报酬。
Chapter 5资产管理和运营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将自身所有和国家所有交由其持有、管理和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登记为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存货、低值易耗品,应当建立登记、盘点和使用等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核销,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自主经营的,经营方案以及收益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合理确定承包或者租赁方案,实行公开竞价,签订合同并收取承包款或者租金。对无原始凭证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伙经营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发包期(出租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发包期(出租期)超过本届管理机构剩余任期的发包(出租)方案,应当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Chapter 6财务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核算单位,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理事长、监事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
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理事长经手的支出由监事长审批。聘请职业经理的,在理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的支出,可以由职业经理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启动换届前九十天起,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换届结束,不得开展收益分配。
财务公开资料应当由理事长、监事长和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监事会成员开展监督时,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篡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成员行使监督权与理事会存在争议的,可以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情况;
(二)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集体资产的验证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拆借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对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财政支农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八)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九)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债务情况;
(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应当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对村级财务资料进行管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五)不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
(六)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管理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印章的;
(八)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一)挪用、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
(三)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