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投资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效益原则。

自主经营的,经营方案以及收益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合理确定承包或者租赁方案,实行公开竞价,签订合同并收取承包款或者租金。对无原始凭证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伙经营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发包期(出租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发包期(出租期)超过本届管理机构剩余任期的发包(出租)方案,应当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