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监督,每届任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审计监督。

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情况;

(二)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集体资产的验证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拆借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对理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财政支农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八)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九)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债务情况;

(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