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撤销: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放机动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服务半径二百米内的公共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被撤销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