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撤销:(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放机动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服务半径二百米内的公共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停放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道路停车泊位被撤销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