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部门依法设置、撤除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区域道路停放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道路停放需求变化,及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
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会同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景区(点)周边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旅游车辆临时专用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靠时长。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