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2年11月25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市属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分工,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水文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和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费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
(三)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
(四)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广泛开展科普宣传,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摸清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时空分布、自然地形地貌等现状基础上,针对城市特点,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设计要点、建设管理流程等进行明确。
城市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目标导向,结合气候地质条件、场地条件、规划目标和指标等因素,综合采用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增强雨水的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城市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水资源丰枯矛盾等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地质条件、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依法制定有关海绵城市建设豁免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标准和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不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作具体要求。
无须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征求部门意见阶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一)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二)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三)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过程应当形成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提交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竣工资料。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Chapter 3运营与维护
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项目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方维护管理。
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权限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包括采取临时措施、海绵城市设施恢复等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
(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粪便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排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液体、烹饪油烟、泔水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
(三)偷盗、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
(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城市建设信息平台。遇到紧急情况时,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Chapter 4法律责任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