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开展绩效评价。

市属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分工,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