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9,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2年9月27日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会化服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督促落实责任区制度。
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如有破损等问题应当及时修复。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户外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擅自新建架空管线或者对损坏、废弃的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未及时处置。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绿地(绿化带)中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枯死、倒伏树木应当及时伐除和清理,并视情况予以补植,保持树木和绿
地(绿化带)生长良好、整洁美观,保持绿化设施完好。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整洁。
设置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出现污损、断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涉及节庆灯饰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照明设施。
户外广告、标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牌匾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除多面临街的单位和一处
场所有多个单位的外,应当一店一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所称的小广告,是指通过张贴、喷涂、刻画、悬挂、摆放、散发等方式,在公共厕所、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等载体上发布的图文、卡片等小幅宣传品,不包括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面招牌、楼宇标识、公益广告等。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存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厨余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城市水域、公共厕所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城市道路两侧、商业街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码头、水域沿岸(堤防)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公共厕所、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等。
原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改造。
城市化粪池(旱厕)应当及时掏运。
严禁将落叶、垃圾、冰雪以及其他废弃物扫入下水道或者抛撒到绿地(绿化带)、花坛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