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督促落实责任区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