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如有破损等问题应当及时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