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4,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3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2年12月1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产业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市、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Chapter 2市场环境
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流程。
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直接融资市级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全面推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
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
Chapter 3产业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建立健全产业链链长牵头调度和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
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
鼓励推行标准地改革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
鼓励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优势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市场主体研发成本。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场主体间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
推动市场主体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
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资源服务。
Chapter 4政务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建立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企业服务中心,并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涉企服务专门窗口和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涉企政策咨询、为企服务事项,实行统一接诉、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闭环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集、核实、更新、共享、存储信息,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和前端流程已经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网络可以认证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的应用,实现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互信互认。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合并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Chapter 5人文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商业老字号的保护工作,保护并合理利用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文化价值的近现代建筑,传承和发展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城市软实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Chapter 6法治环境
依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