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