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2,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育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指导、评估和监测的活动。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Chapter 2督学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配备。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学校数、学生数、工作任务等,配备一定比例的督学。
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
(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
(三)属于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
(四)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
Chapter 3督导实施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三)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情况;
(四)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
(五)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特色发展、特殊教育融合发展,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促进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深化产教融合发展等情况;
(七)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情况;
(八)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情况;
(九)解决教育突出问题,处置教育群体性事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依法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塑、人格培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情况;
(四)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材使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情况;
(五)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六)教育收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八)招生、就业、学生资助、学籍管理等情况;
(九)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师生权益保护、家校共育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一)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情况;
(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普通(职业)本科教育教学质量
评估,本科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方针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对学校应当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
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任期结束综合督导。
(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开展督导调查;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出奖惩建议。
(一)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提前十五日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
(四)审核被督导单位自评材料等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
(五)通过听取汇报、教育活动观察、随堂听课等方式实施现场考察;
(六)采取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七)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进行反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结合被督导单位的异议申请和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其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督导报告应当包括督导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
(二)办学行为不规范;
(三)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
(四)校园安全问题较多;
(五)不接受教育督导;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