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督导: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三)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情况;
(四)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
(五)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特色发展、特殊教育融合发展,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促进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深化产教融合发展等情况;
(七)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情况;
(八)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情况;
(九)解决教育突出问题,处置教育群体性事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