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限定低速标准,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的汽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城乡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建设,依法督促、协调、指导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处置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通行、停放、充电等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生产者及产品应当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统称《公告》)。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与车辆合格证。
违反前两款规定造成购买的电动车无法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
(一)拼装电动车的;
(二)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高强度照明装置的;
(三)改变电动车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功率的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的;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的;
(五)改变电动车整车编码的;
(六)其他改动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
(七)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非法改装的电动车的。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车辆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
(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儿童安全座椅搭载儿童;
(三)不得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四)不得驾驶拼装、非法加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的号牌;
(六)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七)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八)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非机动车道。现有城市道路应当合理增设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警示标志。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或者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并配套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可以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车废旧电池,交售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一)建立健全车辆、驾驶人管理台账制度;
(二)组织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
(三)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三)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四)加强日常调度,平衡区域供给,及时清理严重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
(五)建立车辆与驾驶人识别制度,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号牌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参照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参照有关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