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地点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并在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娱乐文化场所等电动车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设置电动车停放地点,规范电动车停放秩序。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或者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