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满足电动车充电需求;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并配套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