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的;
(二)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高强度照明装置的;
(三)改变电动车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功率的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的;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的;
(五)改变电动车整车编码的;
(六)其他改动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
(七)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非法改装的电动车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