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2年10月25日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县人民政府负责鲁史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组织编制古镇保护规划,建立古镇保护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古镇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鲁史古镇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三)监督和管理古镇内的建设维护行为;
(四)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五)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古镇容貌;
(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七)协调衔接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核心保护区车辆管理制度;
(九)指导鲁史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其他和古镇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一)不可移动文物;
(二)茶马古道等各个历史时期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
(三)由楼梯街、上平街、下平街,曾家巷、黄家巷、董家巷、十字巷、杨家巷、骆家巷、魁阁巷,四方街广场组成的“三街、七巷、一广场”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环境;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五)特色街巷、古井、围墙、壁画、石刻、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以及传统地名;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鲁史古镇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保护标志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和管理。
对列入保护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原有风貌、结构进行维护和修缮。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鲁史古镇消防救援专职队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救援装备器材,规范设置消防救援设施。无法按照标准配备和规范设置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火灾预防、火警报告的义务。
(一)挖掘、整理、编纂古镇历史文献,宣传古镇历史文化,讲好鲁史故事;
(二)建立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开展鲁史火把节、闹花灯、走马帮等传统民俗文化活动;
(三)开办传统手工作坊,传承鲁史豆腐、鲁史白饼、鲁史酱油、鲁史泡肝、鲁史火腿等特色美食文化。
(一)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二)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钻探、围填水面等;
(三)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四)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五)设置、喷绘、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七)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公共设施或者依附公共设施搭建构筑物;
(八)升放孔明灯;
(九)其他有损古镇保护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
(二)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件;
(三)擅自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外;
(二)在建筑物屋顶及外立面架设损害古镇风貌的阳光棚、雨棚、钢架房、铁皮房、太阳能设备、水塔等附属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撒火把;
(四)放养家禽家畜。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鲁史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