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鲁史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