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鲁史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鲁史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