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处理单位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排放的废气、残渣、污水、渗滤液、粉尘等污染物,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及环境影响监测结果;
(六)处理单位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每日处理的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