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或者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

(二)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垦、取土、挖砂、开矿、采石、伐木;

(三)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铲草皮、挖树蔸、滥挖药材等破坏地表及地表植被的活动;

(四)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五)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