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和密度,采取林下植被保护、蓄水保墒、节水灌溉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
已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其退出种植,实施生态修复,还林还草。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