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县(市、区)林、草等植被覆盖率年度指标和考核要求,向社会公告并督促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自然生态格局,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空间,提高林、草等植被覆盖率,加强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道路等周边,负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义务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