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一)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或者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二)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垦、取土、挖砂、开矿、采石、伐木;(三)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铲草皮、挖树蔸、滥挖药材等破坏地表及地表植被的活动;(四)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五)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