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55 articles
(2022年8月30日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供水单位应当逐步将用水管控平台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平台对接。
Chapter 2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除确需保留的热备水源或者不可替代水源外,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Chapter 3城市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水厂、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城市供水相关设施规划布局做出统一安排。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市供水管网有关技术要求。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工程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供水单位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安装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Chapter 4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一)结算水表在建筑物外(含趸售用户)的,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及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二)结算水表在建筑物内的,以建筑物外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以外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闸门以内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三)供水单位安装的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四)住宅小区或者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新建居民住宅,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用按照管理维护责任由供水单位或者用户承担。用户可以委托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土方或者杂物;
(二)开沟挖渠、挖坑(砂)取土、水产养殖;
(三)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供水单位在抢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单位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公共消火栓(含消防水鹤)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含消防水鹤)、消防用水及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Chapter 5二次供水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供水单位统一建设或者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承担。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维护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推动产权人依法委托供水单位维护管理。
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具备清洗消毒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服务单位进行。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Chapter 6城市供水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省市有关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承担相关费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结算水表长期损坏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按照该用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
本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分表计量的,由供水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用水比例,分类计价。
供水单位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在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Chapter 7城市用水管理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一)安全、连续用水;
(二)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四)查询停止供水原因、恢复供水时间;
(五)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单位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户需要迁移水表的,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三)擅自拆装及调整结算水表,毁坏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或者干扰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正常计量;
(四)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五)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的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六)擅自在水表井、阀门井内接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用水行为。
有前款行为,能够确认非法取水量的,按确认的非法取水量收取水费;不能确认非法取水量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非法取水时间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费;实际非法取水时间不能确定的,居民用水按照六十日、每日两小时计算,其他类别用水按照一百八十日、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计算。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未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清洗消毒三日前未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水质检测结果公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质受到污染没有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水质受到污染没有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者没有经过检验合格即恢复供水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装及调整结算水表、毁坏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干扰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正常计量、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的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水表井、阀门井内接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9附则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