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