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清洗消毒三日前未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水质检测结果公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质受到污染没有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水质受到污染没有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者没有经过检验合格即恢复供水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