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