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8,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2年6月29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城市绿化,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实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明确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与城市河岸、湖岸、山坡等自然风貌和人文历史元素相结合,形成生态型山水绿地系统。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等绿地设置绿线公示牌或者绿线界碑。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土树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支持和鼓励种植乡土珍贵树种,优化树种结构,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学校、医院、居住区及其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已经种植的,应当采取改良、更替或者其他科学处置措施。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文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其他江河、湖泊沿岸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打造一路一特色的绿化景观。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城市树木进行普查建档,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加强养护管理。
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用地,在保修养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养护期届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用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用地附属绿化用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其他单位、人员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城市绿化用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化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
(二)树木花草受损、缺株、死亡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及时补植、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建立绿化及其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养护管理职责。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人应当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化用地原状。
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因既有树木影响新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的,建设单位应当商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既有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或者房屋等建(构)筑物安全使用需要修剪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城市树木修剪应当遵循兼顾树木正常生长、美观和设施安全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需要进行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重度修剪的,建设单位或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修剪方案,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城市树木移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操作,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和监督。
移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的意见,制定移植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树木移植一年内未成活的,移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补植同数量同种类同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严重影响住房通风、采光,无法通过修剪消除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无法通过修剪消除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补植不少于砍伐数量的树木并保证其成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剥损树皮、挖掘树根,向树木倾倒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二)在城市绿化用地放养禽畜、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三)损坏树木支架、护栏、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四)损坏亭、台、廊、榭、景观石等绿化设施;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剥损树皮、挖掘树根,向树木倾倒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在城市绿化用地放养禽畜、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树木支架、护栏、给排水或者亭、台、廊、榭、景观石等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