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剥损树皮、挖掘树根,向树木倾倒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在城市绿化用地放养禽畜、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树木支架、护栏、给排水或者亭、台、廊、榭、景观石等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