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等绿地设置绿线公示牌或者绿线界碑。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